1、塔吊的拆除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除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并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塔吊拆除前,應按照出廠有關規定,編制拆裝作業方法、質量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作為拆除作業技術方案,并向全體作業人員交底。
3、塔吊塔身升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業過程,要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縱室內應只準一人操作,要聽從指揮信號。
(2)升降應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需在夜間作業時,應有充分的照明。
(3)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在作業中風力突然增大達到四級時,要立即停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各連接螺栓。
(4)升降前應預先放松電纜,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適時收緊電纜。
(5)升降時,要調整好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的間隙,并應按規定使其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最后一處連接螺栓(銷子)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萬向的螺栓重新插上,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銷子)。
(6)升降時,頂升撐腳(爬爪)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萬可繼續下一動作。
(7)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扭力緊固,液壓操縱桿回到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升降機構電源。
4、應保持塔吊上所有安全裝置靈敏有效,如發現失靈的安全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所有安全裝置調整后,應加封(火漆或鉛封)固定,嚴禁擅自調整。
5、起重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器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符合規定。
(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
6、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萬可上機。
7、作業前,應進行空載轉運,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萬可作業。
8、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塔吊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9、應恨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10、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l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11、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取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2、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13、作業完畢后,塔吊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起重臂頂端2~3m處。
14、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斷開電源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5、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要系好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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