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塔吊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塔吊事故逐年減少,但還是時有發生、總結了以下塔吊管理制度條例,供塔吊使用者參考。
第一條 每臺塔吊應按項目施工需要配備相應的司機、 信號工和相應的掛鉤工,其中塔吊司機從事本工種時間不得少于 2 年,信號工從事本工種時間不得少于 1 年。上述人員應保持相對固定,進場后報項目動力組登記備案,參加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塔吊司機、信號工應持合格有效證件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塔吊駕駛、信號指揮工作。
第二條 塔吊司機、 信號工、掛鉤工須認真執行項目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交底、群塔作業方案作業,遵守勞動紀律,杜絕違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
第三條 塔吊司機、信號工、掛鉤工禁止酒后作業,并應合理排班,避免疲勞作業。第四條 塔吊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十不吊”準則:
1、被吊物體超出本機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吊作業前,信號工應根據吊運物資選用相應粗細和長短的吊索繩,吊物重量不得超過鋼絲繩、卸扣等吊索具的最大安全荷載、塔吊最大起重量或不同幅度相應起重量,但不得用過粗的鋼絲繩吊運過輕的物件,避免輕物脫繩。
2、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吊
2.1 禁止用塔吊硬拉硬拽被卡在鋼筋或混凝土中的機具、物料等;
2.2 現場已澆筑的混凝土而未經完全拆卸的模板須撬松動方可吊運。
3、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塔吊作業應保證足夠的照明,如作業區域光線陰暗則不得進行吊運作業。
4、指揮信號不清不吊
4.1 塔司、信號工應加強溝通,語言應明確、精練、清晰;發音盡量標準,語調盡量平和;
4.2 信號指揮一律使用對講機,一經統一調頻后應鎖定頻率,不得隨意調換。如出現其它信號串入,應立即報告項目動力組,經協商后統一調頻;
4.3 為避免塔吊之間或其它信號相互干擾,信號工在發出信號時應先指明塔吊編號(如指揮 1#塔起鉤應發出“1#塔,起鉤”命令)。
5、零散物件無容器、散物捆綁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吊5.1 長、短鋼筋或鋼管不能混吊;吊運長鋼筋時,吊點之間的鋼筋不能呈現下弧狀;5.2 長、大物資注意綁扎牢固;吊運料斗(包括空料斗)應采用四繩吊運;5.3 1.5m 以下的鋼管、鋼筋、拉鉤、箍筋、扣件等零散物件須用料斗盛放,物料裝碼高度不得超出料斗邊沿;5.4 空壓機、電焊機、氣瓶等須用吊籠吊裝;氧氣瓶、乙炔瓶必須分開吊;5.5 吊運廢舊木枋、泡沫、塑料等垃圾,應加蓋密目網以防垃圾飛出料斗。
6、吊物上站人、吊物下有人不吊6.1 嚴禁利用塔吊吊人;6.2 起、落鉤過程中,信號工應將處于吊物周邊、下方等危險區域的人員清離危險區域后方可作業;
7、吊索具不符合規定、重物邊緣鋒利無保護措施不吊7.1 作業前(尤其長時間報停重新啟用后),信號工應對所有吊鉤以下鋼絲繩、索具、盛物料的料斗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或修復;7.2 吊斗的環狀吊鉤應用一級鋼焊制,或用鋼板制作;
8、斜掛斜拉、埋在地下的物體不吊 嚴禁利用塔吊斜掛斜拉;8.1 超出塔吊起重幅度或上方被遮擋的重物,8.2 嚴禁起吊埋設或凝結在地下的重物,須將重物全部撬松后方可起吊。
9、六級以上強風不吊9.1 遇六級以上大風、大雪、大霧時須停止作業;9.2 超過四級以上(含四級)不得吊運大模板。
10、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作業不吊
10.1 塔司須按照規定對設備(基礎、塔身鋼結構、連接銷、錨固裝置、工作機構、各限位器和制動器等)勤檢查,及時保養,提高設備完好率,避免突發性故障及隱患存在;設備出現故障,塔司必須及時報修,并通知項目動力組,嚴禁讓設備帶病作業;
10.2 安裝、修理完畢塔司應及時清理平衡臂上的雜物,需用的物品須放好并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
10.3 嚴禁利用限制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或關閉力矩限制器違章起吊。
第五條 若現場塔吊密集,大臂運轉過程中均應采用低速運轉,在塔吊相近區域作業時不得搶進搶出,應相互協調、統一指揮。
第六條 作業前,塔司、信號工應熟悉掌握作業環境與以往是否有變化,并注意作業范圍內的高壓線和警示標志,吊物靠近高壓線防護欄后、其它堆物或操作架不能強行運轉施工,注意與其保持 1~3m 以上的安全距離,以免吊物晃動碰撞防護欄、操作架等其它物件。
第七條 起鉤前,信號工須認真對吊物進行檢查,確認吊物捆綁牢固可靠、吊點合理可靠、吊物或鋼絲繩無粘帶鋼管架等其它非吊運物品后方可起吊。
第八條 塔司應根據信號工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 開始操作前應鳴號(鈴)示意,以引起有關人員的注意;吊運過程中,信號工應從起吊到就位,全過程控制,不能發出信號后就掉以輕心或擅自離開。
第九條 吊物就位時,不得將吊物放置在安全通道、基坑邊沿 3m 內區域、未澆筑達到強度的梁以及其它未經特殊加固操作平臺、操作架、外架等部位,吊物下方應用木方墊好放穩。落物應碼放整齊,高度不應超過 1.5 米,應有防倒塌措施。
第十條 信號工應到吊物掛鉤、 摘鉤處相近高度 5m 范圍內進行指揮,不得站在高處、遠處進行“遙控”指揮;掛鉤工在掛鉤、摘鉤后,信號工須認真檢查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指揮起吊。
第十一條 一般平衡式吊裝都采用兩根鋼絲繩,其夾角應界于 45~90°之間,最佳角度為 60°。不得因塔吊不夠高度、鋼絲繩不夠長等原因隨意減短鋼絲繩增大夾角,增加吊索具受力。
第十二條 吊運作業應注意以下事項:
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在將物體吊離地面 20~50 公分時,要注意停車檢查:1起重機的穩定性2制動器的可靠性3綁扎的牢固性;試吊中,指揮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它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它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抽繩:重物就位時應用木枋等墊好,人工將鋼絲繩抽出后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第十三條 模板吊運的注意事項:
1、小鋼模須按規格分類碼放整齊方可吊運,長短不一的不得混吊;長度在 1.2m 以下小鋼模須使用料斗盛裝方可吊運;拼裝好的鋼模、木模和焊接的鋼筋籠等所有拼裝的吊具、吊物須經項目安全、動力組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吊運作業;
2、吊運大模板不能硬拉硬拽,用卸扣吊環鎖固后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3、吊運模板時,嚴格注意周圍環境,確保模板與掛鉤工等周圍人員保持安全距離,模板落地時要支護好,防止模板傾翻傷人;
4、在吊運物件時(尤其是大模板)應提前準備一塊緊急時可隨時降落吊物的空地;
5、吊用拼裝木模扳、鋼模板時,須選擇合理的吊點,無合適吊點的應加工吊點,使用兩面吊鉤,嚴禁直接將鋼絲繩或卸扣固定在模板內支撐木枋上、用單面吊鉤吊運木模板;
6、對于重量不明的模板等吊物嚴禁盲目起吊,可量出其外形尺寸,并根據材料密度估算其毛重。在估算重量與相應幅度下額定起重量相接近時,應先進行試吊,隨后再進行正式吊裝。開始試吊時,吊起重物離地約 20cm,靜停約 3 分鐘。如未發現有任何異?,F象,制動器工作可靠,就可落下重物,并轉入正式吊裝作業。
第十四條 當吊物須經過馬路、辦公室、食堂等人群集中的區域或進入他人工地上空時,應將吊鉤收至現場內方可回轉,嚴禁吊物從上述區域上空運行。
第十五條 作業時,塔司應穿戴本公司服裝、藍色安全帽、胸卡;信號工應穿戴安全警示服、藍色安全帽、胸卡。胸卡應標有姓名、塔吊編號、公司名稱、工種和操作證復印件等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塔吊的頂端、大臂前端部、平衡臂尾部應安設紅旗和安全警示燈,安全警示燈夜間應開啟。
第十七條 大雨、大風天氣和較長時間報停后,塔司應協同出租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對塔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機械、電氣故障(尤其是經常性出現的故障)予以排除,并做好設備保養工作,確保塔吊重新啟用后安全、高效地運行。
第十八條 塔司、信號工應以充沛的精力進入崗位,精神集中操作,始終目視本塔吊鉤位置和大臂,運轉過程中注意相鄰塔吊的工作狀態,嚴格準確發出信號,不得在操作中與其他人員閑談、玩手機或做與工作無關的動作和事情。
第十九條 駕駛室內和平衡臂配電箱處各應配備 2 具合格有效的干粉滅火器。塔吊上嚴禁使用明火,煙頭、煙灰應用容器盛裝,不得亂扔。保持塔吊環境衛生,小便要用容器盛好,雜物用塑料袋裝好,從塔上帶下丟到垃圾箱內,以免污染環境。塔司離開塔吊時應關閉取暖設備,切斷塔吊電源,保管好對講機等物品。
第二十條 塔司應積極主動、熱情配合項目施工,不得無故刁難、消極怠工,嚴禁吃拿卡要,全天 24 小時服務到位,換班用餐,嚴禁脫崗。塔吊班組及時填寫交接班和運轉記錄,月底交項目動力組歸檔。信號工應堅守崗位,需離開工作崗位時,不得將對講機交由無證人員指揮。
第二十一條 完工后或較長時間內無作業內容時, 塔司應將小車收至起重臂根部最高處,讓出空間以利于其它塔吊安全作業,并將大臂調整到順風狀態,打開風標。
第二十二條 塔司、信號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利用塔吊偷盜現場材料,并應積極舉報、制止他人偷盜行為。
第二十三條 項目動力組每半月組織全體塔吊司機及塔吊信號工召開安全例會,每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全體人員必須準時參加;確因現場需要不能到會人員應提前請假,會后由班長轉達會議精神。
第二十四條 項目動力組應根據現場情況制定相應的獎罰制度, 對因違章或操作不當引發事故的,根據事故情節輕重,嚴格按項目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處罰。